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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肉松这么做才好吃之前都做错了难怪肉松又干又硬不蓬松!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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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里购买了5袋猪肉脯,拿回家一看发现都已经过期5个多月了。王女士回去找超市,超市方面不承认销售过。随后,王女士将超市起诉到法院,索要10倍赔偿。

去年9月30日,王女士到沈河区一超市购买5袋百味林猪肉脯,每袋36.50元,共182.50元。王女士食用时发现猪肉脯生产日期为2013年7月20日,保质期9个月,已经过期5个多月。

王女士找到超市索赔未果后,将超市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超市因销售明知不符合标准的食品,给付10倍赔偿即1825元。超市方面称,超市没有销售过这种食品,超市销售的所有商品均是在保质期内的商品。

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

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应保证食品安全,应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架,而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属其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赔偿消费者损失及价款10倍的赔偿金,现王女士只主张要求支付10倍赔偿金,属于自行处分权利。2月13日,法院依法判超市一次性赔偿王女士赔偿金1825元。

主审法官表示,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如果发现商品存在标注虚假内容等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选择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赔偿。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如果消费者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过期,需要经相关司法鉴定部门予以确认,消费者可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向生产者或销售者索要10倍赔偿。(王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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